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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在职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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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培训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干部在职继续增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干部参加学历培训,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批工作。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培训,一般要求本人填写申报表,须报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批准;所学专业要与自身工作性质、组织培养方向相同或接近;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能在市内高等院校学习的,原则上要在市内学习,市内高等院校没有所学专业的,再从市外选择就近的学校学习;对占用工作时间、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审批时单位可规定起码的服务年限。在职人员参加脱产学习的,必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准。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参加学历培训干部职工的《申报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除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需参加脱产学历培训外,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应以参加函授、自考、远程教育等在岗学习的形式为主。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函授学历教育,是干部学历教育的主渠道,应予以提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花钱少、见效快、效果好,各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考试,不断拓宽知识面,努力培育出一批适应形势和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三、在职干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培训,通过业余学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研究生博士、博士后学位)的,获得毕业证书后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含报考费)的三分之二,其学习期间往返路费、书籍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脱产学习学员保留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补贴,其所有学习费用(包括学费、书籍费、伙食补助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负担。对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单位可视财力情况制定适度的激励机制,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未经批准参加学历培训的干部职工,其学费、差旅费等一律不准报销。
  四、各级党委、组织、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学历教育的领导。各单位应根据全市学历教育总的目标要求,统筹安排,有组织、有选择、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进行学历教育培训、参加或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情况不清、把关不严、管理涣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学历培训的干部职工,离岗期间一律按旷工论处,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上级部门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衡阳市教育局
  衡 阳 市 人 事 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作者:佚名 来源:它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