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组通[2010]13号
市经济开发区机关党委,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织,各“两新”组织党组织: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09]8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我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收缴
1、收缴标准。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两新”组织中的党员实行月薪制的,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在“两新”组织就业的收入变动较大的农民工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明确规定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缴纳党费,按照每人每月2—5元标准收缴。
2、收缴对象。全市各“两新”党组织管辖的全体党员,其中,党组织关系在“两新”党组织的党员,党组织关系临时挂靠的流动党员必须在所属“两新”党组织缴纳党费;市委派驻企业的特派员党员,村企联建党组织当地农民工中党组织关系未转入企业支部的党员,按照自愿、方便的原则,既可以在其组织关系所属党支部也可以在其所服务的“两新”党组织缴纳党费。预备党员经上级党(工)委审查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收缴办法。“两新”组织党组织要明确专人收缴党费,原则上要按月收缴,每个季度向所属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半年将收缴的党费上缴所属上级党组织,每年12月1日前各党(工)委(总支)要将收到下属“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员全年党费,以“××党(工)委(总支)两新组织党费上缴”科目全额汇入中共耒阳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4、纪律要求。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于“两新”组织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
为适应我市“两新”组织的发展需要,多渠道解决“两新”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根据湘组发【2009】81号文件中“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党组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全市“两新”组织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实行全额返还。
1、返还对象。全市“两新”组织党组织。
2、返还程序。每年3月1日前, 各“两新”组织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向所属上级党组织提出党费返还使用的申请,由各有关党(工)委(总支)汇总后,附银行回执单上报到市委“两新”工委,由市委“两新”工委统一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全额返还上年度各“两新”组织党组织实缴党费数。
3、管理原则。除严格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党费使用手续外,各“两新”组织党组织要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或其他经费混合管理、使用,每年将返还党费的使用情况在党务公开栏予以张榜公布。
4、使用范围。返还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几点要求
1、强化管理。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教育,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各“两新”组织党组织要提高认识,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又不改正的党员,民主评议时不得定为合格党员;对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的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严格纪律。基层党组织每半年公布一次党员缴纳党费情况和上缴情况,各有关党(工)委(总支)必须将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向市委组织部全额上缴,不得拖欠、截留,更不得挪作它用、自行开支。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有关规定的, 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3、督促检查。市委“两新”工委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此项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办事处党(工)委,开发区机关党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党(工)委(总支),每半年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委“两新”工委。市委“两新”工委要加大对返还党费的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将“两新”组织党组织返还党费使用情况书面上报市委组织部。
中共耒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耒阳市委“两新”工委
2010年4月26日